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率性佛堂法定代理人戊○○原告與被告己○○、丁○○、庚○.、甲○○、壬○○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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