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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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翰選任辯護人黃郁蘋律師
謝育錚律師 蘇清水 律師被告 張淑貞 選任辯護人 陳妍蓁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直青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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