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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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樊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樊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樊國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樊國成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2日以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02年4月3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連玫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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