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9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成年。緣聲請人之父甲○○本係入贅,當初因聲請人之母 熊玉雲 顧及聲請人父親顏面,故同意聲請人從父姓「楊」,惟聲請人父親於66年4月21日辭世後,聲請人之母已無此顧忌,聲請人為獨子,希望能傳承生母「熊」姓之血脈香火,爰請求將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甲○○係入贅「熊」家乙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按甲○○之戶籍謄本上載民國62年9月8日與熊玉雲贅婚),自可信為真。又聲請人主張其從父姓「楊」,即無法傳承生母「熊」姓之血脈香火,故其有變更姓氏之需求乙情,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熊玉雲到庭證稱:我先生甲○○是入贅,當時約定我生的兒子要姓熊,但申報戶口時,我為顧及我先生顏面,所以我就違背我養父的意思,讓我兒子姓楊,為此我養父一直跟我爭吵,說為什麼第一個兒子不是姓熊。之後甲○○於66年間過世,他過世前,一直說對我不好意思,希望聲請人可以改回姓熊,但還來不及辦理時,他就往生。我與我先生結婚時,有告訴我先生,我養父只有我一個養女,希望可以傳宗接代,所以甲○○才用入贅,聲請人希望能夠改姓熊,是想要傳承「熊」姓之血脈香火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頁),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個人之意願及聲請人之父係贅婚,是聲請人確有傳承生母「熊」姓血脈香火之需要,故若強勉其保留原來姓氏,將使其無法達成為「熊」姓血脈傳宗接代之期待,顯然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故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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