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簡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