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易望誠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楊桂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民國108年12月25日之刑事聲請狀),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