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全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英 代理人 周佩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聰泰科技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全葳科技有限公司│352,453元│ZI0000000│108年9月1日│││有限公司陳立民│份有限公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