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 曾英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79-NX-000000-0│120│1│││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80-NX-000000-0│12│1│││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82-NX-000000-0│13│1│││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4│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83-NX-000000-0│46│1│││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5│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84-NX-000000-0│19│1│││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6│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85-NX-000000-0│25│1│││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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