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蔡頤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蔡頤達與被上訴人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蔡頤達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蔡頤達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貳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蔡頤達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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