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潘芷琁 (原名 潘鈴月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