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彭柏融 訴訟代理人 沈威良 被告 林哲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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