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 劉愛麗
劉明麗 劉正傑 劉醒華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劉慧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