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蔡怡靖 被告 劉同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彥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