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被告長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朝福 被告 陳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9時24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