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抗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8號抗告人 林志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
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救字第71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嗣本院於109年12月28日以109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10年1月4日送達抗告人書狀所列之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由其同居人○○○代為簽收;另於110年1月7日寄存於抗告人所在地之金門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7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57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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