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 張鋕杰
亮杰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