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98年度矚訴緝字第350號即92年矚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