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53號聲請人 余思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余思緯華泰商業銀行文山分行110年12月1日142,240元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