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輝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
7月15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輝鴻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輝鴻(下稱抗告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於民國110年7月23日具狀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至今仍未補陳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之規定,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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