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55號聲請人 邱顯仁 代理人 邱顯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1100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1100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148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617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567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629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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