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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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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