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