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宙模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0,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0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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