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86號
聲請人
即被害人AC000-A0000000(即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
被告AC000-A0000000B(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即被害人AC000-A000000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C000-A0000000B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涉犯妨害性自主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屬同條項得為聲請參與訴訟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另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AC000-A0000000B因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7條第2項、第225條第2項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本案被告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同意聲請人參與訴訟。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