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50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陸業華王俊傑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原繼承人 王安賢 已於民國106年12月9日死亡,惟死亡前已
具有繼承人身分,債權人應補正王安賢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暨重行提出原債務人王俊傑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債務人(即王俊傑全體繼承人)是否漏載,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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