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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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被告 楊致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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