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16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

訴訟代理人 劉正期

被告 張祐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6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逾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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