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
身分證字號及其他足資辨別被告身分之證據。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乙○○間有租賃關係糾紛,向本院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終止租賃契約,然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
,除記載被告之姓名外,均未載明被告之年籍、性別、住址
及身分證字號,致本院受理後,形式上無從知悉是否確有被
告其人,亦無從通知被告到庭應訴,本件原告之起訴,顯有
書狀不合程式之情事。雖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不知被告住址
,請法院依職權查報云云,然查本院未曾與被告有任何接觸
,原告又未提供任何足資辨別被告身分之資料,本院顯無從
知悉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是否正確,又縱使該姓名正確,
國內同名同姓者眾多,亦無從知悉何者即為與原告簽立租賃
契約之人,原告為實際與被告接觸及締約之人,自應善盡責
任,提供被告相關年籍資料,以利訴訟之進行及文書之送達
。茲因原告起訴書狀不合程式部分,得由原告先行補正,爰
依上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未遵期補正者,本
院即得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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