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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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宸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九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九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某不詳時間,變賣之變電箱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失竊之物品,為來路不明之物品,竟仍予收購,因認被告李佳宸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宸已於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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