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雲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載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5710元,扣除債權人清冊所載臺南市玉井儲蓄互助社債權額45萬3000元(計算式為:23萬3000元+22萬元=45萬3000元)、臺南市玉井區農會債權額174萬1312元後,仍有391萬1398元之債權額未載明債權人(計算式為:610萬5710元-45萬3000元-174萬1312元=391萬1398元),請說明此債權額之債權人為何?如有數債權人請分別盧列債權人及債權金額,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卻另租屋居住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居住地之完整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曾向何家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臺北市恆安老人安養中心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明自101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除任職於臺北市恆安老人安養中心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一○、請詳實盧列聲請人每月聲請前2年(即101年2月起)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醫療費、扶養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日常用品費等)及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繳費收據、發票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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