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玉杏
盧采緹(原名盧麗娜)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 律師
黃振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玉杏、盧采緹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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