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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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8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秉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74,437元,則應繳裁判費為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