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8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秉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74,437元,則應繳裁判費為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