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1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債務人 陳羅員 即 陳明森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叁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