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82號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對人 馮敬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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