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王治邦 被告 張憲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66號(業經本院改以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5號簡易判決程序審理中)被告張憲皇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