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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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2號原告 黃永明 被告 黃啟東
黃明城 黃建豐 黃靜怡 黃金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 黃明輝
黃貴花 黃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一段㈠倒數第5行以下關於「其中系爭16號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607(30)部分面積72平方公尺,系爭12號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60
7(35)部分面積6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系爭12號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607(30)部分面積72平方公尺,系爭16號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607(35)部分面積6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