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徐美却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俞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黃仕勳 律師複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 徐森林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0,432元及補繳裁判費28,42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64,665,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1,096元,原告僅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欠新台幣372,240元(000000-000000-00000=3722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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