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49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之「女系家族」光碟捌片、「想要變幸福」光碟柒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所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49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物:盜版日劇「女系家族」8片、「想要變幸福」7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管字第3084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緩字第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查扣案之前述盜版光碟片,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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