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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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浚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浚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浚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與另案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而於民國112年4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5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