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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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唯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復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參。是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