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FERNANDEZAPRILSANANTONIO( 艾玻 )、RAGONJANMARIALEZETHLARDIZABAL( 樂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聲請狀上之債務人之居留證證號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