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周文秀 被上訴人 謝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秋男 被上訴人 林李巧
黃春生 黃火旺 黃萬永 黃振燁 黃崇得 黃獺 黃錫慶 謝桂葉 黃國隆 黃敬文 黃崇舜 陳黃彩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面積一三八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八三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據聲請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