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3月31日,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3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6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85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378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為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