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9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2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36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且宣告刑未逾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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