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218號抗告人丙○○○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命第三人負擔無益之訴訟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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