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黃依雯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 律師被告 王雅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張婉寧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