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王僥鴻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林怡君 律師 陳欣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和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