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07號原告 鐘元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斌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斌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鄭斌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兩造之結婚證影本1件、結婚公證書影本1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1件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經內政部移民署以108年7月1日移署資字第1080070086號函覆稱查無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原告於起訴狀亦載稱被告並未入境,是本件訴訟文書應針對被告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為送達,始為合法。查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