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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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10號抗告人 潘鵬升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潘鵬升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楊力進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