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6號上訴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7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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