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丁○○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被告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己○○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